49.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 家庭照顧假應至少請休半日
(B) 應填具假單親自辦理,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生效
(C) 休假或慰勞假得由幼兒園協調其輪流請休,以免影響園務推動
(D) 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若遇緊急事故,應由代理人辦理,不得要求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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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22), C(367), D(69), E(0) #3240834
統計: A(42), B(122), C(367), D(69), E(0) #3240834
詳解 (共 2 筆)
#6221298
第 4 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6 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
第7 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定之。
第9 條
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請休假或慰勞假權利;其屬第三條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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