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之稅負問題,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為買賣雙方
(B)無論盈虧皆須支付
(C)現行稅率為千分之三
(D)由期貨商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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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0), C(203), D(29), E(0) #804940

詳解 (共 2 筆)

#1170587

財政部94.12.30台財稅字第09404581900號函

主旨:「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各項商品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業奉行政院核定,並自9511日起施行。

說明:

二、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徵收率如下: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千分之0.1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

1.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百萬分之0.125

2.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百萬分之1.25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千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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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263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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