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B)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另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2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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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6), D(24), E(0) #243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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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4540433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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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66
(A)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 187 條
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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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C)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另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2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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