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 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公司賠償其損害
(B)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C)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D)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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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507), C(3848), D(363), E(0) #2916921

詳解 (共 5 筆)

#54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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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79

考古題
19.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 列何種權利?

(A) 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B) 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C) 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D) 請求公司損害賠償
答案:B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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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403
公司法 EN 第 317 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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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317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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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740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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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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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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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17條 1.公司分割或與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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