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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81004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81004

年份:108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49.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 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淨資產價值多少百分 比,應依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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