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核准者,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 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變更編定為下列哪種使用地類別?
(A)甲種建築用地
(B)乙種建築用地
(C)丙種建築用地
(D)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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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39), D(6), E(0) #2084228

詳解 (共 1 筆)

#3626389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6 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

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

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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