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學生甲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讀乙校時發生霸凌事件,其現在就讀於丙校,事件應由乙校處理
(B)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C)調查學校受理申請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D)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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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7), C(133), D(3), E(0) #3122497
統計: A(67), B(27), C(133), D(3), E(0) #3122497
詳解 (共 4 筆)
#7359758
教甄太苦了 就不鎖了!
2024年4月17新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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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第二十七條(生對生霸凌事件): 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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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十九條(調查學校接獲): 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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