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6歲甲之父母尚未留下遺囑即意外雙亡,與21歲之姊姊乙、17歲之姊姊
丁同住相依為命。另有82歲之爺爺戊與75歲之外婆庚住在附近,可隨時
照應。依民法規定,誰優先有對甲之監護權?
(A)庚
(B)戊
(C)丁
(D)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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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498), C(135), D(3553), E(0) #3092302
統計: A(149), B(498), C(135), D(3553), E(0) #3092302
詳解 (共 7 筆)
#5794399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乙)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戊、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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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姊丁為17歲,為未成年人,亦為受監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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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941
16歲甲之父母尚未留下遺囑即意外雙亡,與21歲之姊姊乙、17歲之姊姊 丁同住相依為命。另有82歲之爺爺戊與75歲之外婆庚住在附近,可隨時 照應。依民法規定,誰優先有對甲之監護權?
(A) 庚(75歲之外婆住在附近)--第3順序
(B) 戊(82歲之爺爺住在附近)--第3順序
(C) 丁(17歲之姊姊同住)--第2順序
(D) 乙(21歲之姊姊同住)--第2順序,but乙>丁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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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233
第1096 條 (監護人資格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
第 1094 條 (法定監護人)
I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II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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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111
滿18歲為成年人
乙:同居且成年,因此得為堅護人
丁:雖同居但未成年,因此不得為監護人
戊、庚:因為乙為優先順位,因此不得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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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113
同居之祖父母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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