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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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8), B(4672), C(0), D(0), E(0) #2222008

詳解 (共 1 筆)

#594101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所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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