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或搶救災害,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搶救災害,須進入私有土地,得不為通知先行進入使用
(B)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得使用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C)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須進入私有土地,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後始得進入
(D)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須拆除建築物,無論如何不得委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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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4), C(22), D(567), E(0) #664679
統計: A(139), B(14), C(22), D(567), E(0) #664679
詳解 (共 3 筆)
#959853
| 第 21 條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 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 地或建築物。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 入或使用。 前項情形工程建設機構應對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予以相當之補償,如 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 或警察到場見證。 | |
| 第 22 條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 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 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 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 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 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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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15
看到不得委託就知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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