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歸化者於歸化日滿十年前,不得擔任的公職?
(A)各部會常務次長
(B)薦任 12 職等之公務員
(C)立法委員
(D)駐外代表處之約聘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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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7), C(1176), D(54), E(0) #1836479

詳解 (共 4 筆)

#3329966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C)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
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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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430
國籍法第10條,總統副總統、5院正副院長...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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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066
第 十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
(共 2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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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152
簡任不是從10職等開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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