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自由之保障範圍?
(A)緊鄰國民小學開設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B)菸商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C)搬家公司拒絕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
(D)藥師同時於兩家藥局常駐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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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5), B(1539), C(823), D(1673), E(0) #2437005

詳解 (共 10 筆)

#4231807

(D) 應為執行職業自由 (釋字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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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3 更新:(BY自行繪製整理圖)

2021/6/7 更新:#541 不得容許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電玩類場所

2021/8/5 更新:#514 不得容許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電玩類場所

2021/8/12更新:#584、#749(曾犯罪之人不得開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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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316
Q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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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401

類題:

Q.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僅視障者始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一種職業保留 

(B)屬對視障者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C)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其對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客觀限制

 

Q. A 教會於其發行之宗教刊物中宣稱有教友見證神蹟,可證實某藥物之藥效,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要求 A 教會停止刊登並依法處以罰鍰。上開情事,未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營業自由 

(B)宗教自由 

(C)言論自由 

(D)出版自由


*解釋字號

釋字第514 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解釋爭點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0號、第三九四號、第四四三號、第五一0號解釋參照)。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乃經營營業須遵守之義務,為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中營業對象自由之限制,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營業許可之規定,乃違反義務之制裁,均涉及人民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依前開說明,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始得為之。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就相關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參照),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蓋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上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又人民之行為如依當時之法律係屬違法者,自不因主管機關規範該行為所發布之職權命令,嗣經本院解釋不予適用,而得主張救濟,乃屬當然,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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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004

有時候是看不懂考委的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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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313

(A) J514

(B) J577

(D) J711

不好意思,請問(B)命業者標示警語不是合憲嗎 為什麼算是營業自由~

還是這題只是在討論哪個屬於營業自由或執行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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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752

也想知道(B)跟「營業自由」有什麼關係?

釋字577 也沒說到「營業自由」,而是在說不表意自由和比例原則,課予菸品業者標示義務,尚非過當。

不知有沒有更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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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960
(J514)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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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892
A (J514)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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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607

(B)菸商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行政法規常分別規定行為要件與法律效果,必須合併觀察,以確定其規範對象、適用範圍與法律效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乃行為要件之規定,其行為主體及違反效果則規定於同法第二十一條,二者合併觀之,足以確定規範對象為菸品製造者、輸入者及販賣者,其負有於菸品容器上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之作為義務,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得依法裁量,對製造者、輸入者或販賣者擇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者、輸入者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舉凡規範對象、所規範之行為及法律效果皆屬明確,並未違背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 我想重點是題目提到,如果業者拒絕作標示, 主管機關得依法裁量處罰緩或針對逾期不改善者, 命其停止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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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945

(A)緊鄰國民小學開設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B)菸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C)搬家公司拒絕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
(D)藥師同時於兩家藥局常駐執業


ABC為營業自由

藥師為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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