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B)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C)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D)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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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8), C(400), D(54), E(0) #2436208
統計: A(6), B(28), C(400), D(54), E(0) #2436208
詳解 (共 2 筆)
#4236909
釋字603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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