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直轄市交通局長到會備詢,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不得邀請直轄市交通局長到會備詢
(B)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直轄市交通局長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C)直轄市交通局長若拒絕到會備詢,立法院得以此為由刪減對該直轄市之補助款預算
(D)直轄市交通局長若拒絕到會備詢,監察院得以此為由彈劾該交通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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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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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98號解釋爭點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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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10

釋字498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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