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應由主管機關公開踐行下列何種程序,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A)說明
(B)聽證
(C)審查
(D)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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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12853), C(140), D(18), E(0) #642219
統計: A(345), B(12853), C(140), D(18), E(0) #642219
詳解 (共 4 筆)
#1230850
聽證權:
聽證權乃本於「兩造兼聽」的理念,目的在於作成行政決定
之前,應給予當事人答辯或說明的機會,可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
證兩種
(1).聽證(正式的聽證權)→行程法§164、§ 155、§156、§107
(2).陳述意見的機會→行程法§3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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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78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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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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