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撤銷或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B)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開發方式改變,應廢止徵收
(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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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296), C(378), D(143), E(0) #3349449
統計: A(347), B(1296), C(378), D(143), E(0) #3349449
詳解 (共 8 筆)
#6613428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第一項
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B)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D)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C)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第三項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一項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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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847
第49條第1項
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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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1444
(B)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土徵第49條: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
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
「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
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
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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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130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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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1) 因作業錯誤
(2) 公告徵收時 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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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1) 因工程變更設計 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 興辦方式改變 興辦事業計畫註銷 開發方式改變 取得方式改變
(3) 以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因情事變更 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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