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C)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D)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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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471), C(11463), D(650), E(0) #1332386

詳解 (共 10 筆)

#1538773

補充:

考試院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

388
6
#2282983

關於最佳解的補充,可以這樣記

監察委員29人,考試委員19人,所以前者位置很多,可以分給院長,當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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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602

釋字3號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憲法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D)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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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202

考試院人數和任期修法囉!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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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56

[有幫助的話,幫忙按個讚~謝謝....]

(A) 依憲法87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故不須透過行政院->行政院依58條可提法律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B)憲法增修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n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C)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依法考試及格。2、依法銓敘合格。3、依法升等合格。

(D)考試院組織法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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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908

考組法5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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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588
總之呢,只有立委任期會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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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664
(A)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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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200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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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052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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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3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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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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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7040
未解鎖
法規名稱: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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