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C)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D)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統計: A(464), B(2471), C(11463), D(650), E(0) #1332386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
考試院院長非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是監察委員
關於最佳解的補充,可以這樣記
監察委員29人,考試委員19人,所以前者位置很多,可以分給院長,當監察委員
釋字3號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憲法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D)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考試院人數和任期修法囉!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有幫助的話,幫忙按個讚~謝謝....]
(B)憲法增修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n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C)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依法考試及格。2、依法銓敘合格。3、依法升等合格。
(D)考試院組織法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組法5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