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
(C)考試委員之人數與任期屬法律保留事項
(D)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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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3658), C(1018), D(427), E(0) #2017762
統計: A(560), B(3658), C(1018), D(427), E(0) #2017762
詳解 (共 10 筆)
#3902897
上面解答要解鎖或是有錯
B憲法沒有明文規定院長誰當
謹記同A選項由P提名 立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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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122
試委與正、副院長 任期6年變4年
考試院長伍錦霖對此表示,尊重立法院的職權,但對結果感到遺憾。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則指出,將考試委員人數大幅刪減,任期縮短,對考試院未來業務的推動將有負面影響。
根據修正條文,考試委員的員額由19人改為7-9人,委員與正、副院長的任期從六年改為四年;考試院其他職務員額也一併微調,包括專門委員從6-9人調整為8人、專員從15-17人調整為20人、科員從28-33人調整為31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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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9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6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I.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II.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III. 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63&flno=3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I.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II.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III.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IV.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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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490
筆記
考試院正副院長,沒有提到同為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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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095
此題嚴重有問題,出題者自己題意都不清楚了
依題目說的憲法增修條文,沒有明文規定考試院長如何產生,能否由考試委員裡面選任
D選項依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講到考試委員要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所以個人認為出題者已經講範圍縮在增修條文了,所以要依據增修條文去做答,而不能以整部憲法來看,只是每年都會有這樣的題目出現,導致考生做答時容易混淆不清,事後還要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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