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其
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幾年,
期滿得續聘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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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49), C(43), D(75), E(0) #1089611
統計: A(24), B(549), C(43), D(75), E(0) #1089611
詳解 (共 3 筆)
#2143245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
民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
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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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862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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