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巡艦於彭佳嶼西方 18 浬處海域發現一艘外籍油輪(總噸位 3,000)與一艘大陸籍駁油船(總噸位 400)併靠駁油作業,且未放置攔油索以採取適當之污染防治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為海洋污染之取締、蒐證、移送之執行機關
(B)海巡人員為檢查、鑑定外籍油輪海洋污染事項,得命令外籍油輪受檢,若該輪有規避、妨礙海巡人員者,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C)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籍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相關規定,大陸籍駁油船(總噸位 400)經扣留者,可處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
(D)兩船駁油未放置攔油索,可視為未採取適當之污染防治措施,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可處外籍油輪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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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7), C(210), D(48), E(0) #3143525
統計: A(34), B(57), C(210), D(48), E(0) #3143525
詳解 (共 2 筆)
#5913681
(A)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為海洋污染之取締、蒐證、移送之執行機關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B) 海巡人員為檢查、鑑定外籍油輪海洋污染事項,得命令外籍油輪受檢,若該輪有規避、妨礙海巡人員者,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關資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當地軍事機關為之。
第一項檢查或鑑定涉及軍事事務之程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C) 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籍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相關規定,大陸籍駁油船(總噸位 400)經扣留者,可處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一百: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總噸位三百以上: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抽砂船: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七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類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D) 兩船駁油未放置攔油索,可視為未採取適當之污染防治措施,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可處外籍油輪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31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400以上之一般船舶及150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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