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海巡署接獲我國籍抽砂船船員檢舉,該員服務的船舶負責高雄漁港泊地疏浚工程,船長會隨意將丙類物質棄置於高雄港外海,輪機長會在夜間航行期間,將機艙未經處理廢油水排海, 其他船員也會在海上航行期間將生活垃圾直接投海。海巡艇接獲通報後於海上登檢該抽砂船,下列敘述與法規適用,何者錯誤?
(A)疏浚泥沙、污水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依法可進行海洋棄置。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B)海巡人員應檢查該船船載丙類物質之海洋棄置許可是否在海洋委員會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未經許可應即蒐證、調查後函送主管機關查處
(C)依規定應於海洋棄置物裝船或出港 48 小時前,將棄置物質數量、海上棄置船舶名稱、航程、棄置作業區域及時程,通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
(D)海巡人員登船後應檢查該船的航行紀錄簿、油料紀錄簿、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排放紀錄、貨載紀錄、船上航跡紀錄與電子海圖等資料,經查證海洋污染屬實並處以 罰鍰者,該船船員(檢舉人)可獲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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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1), C(199), D(45), E(0) #314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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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701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 條從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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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6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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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A)疏浚泥沙、污水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依法可進行海洋棄置。

第 23 條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A)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第 30 條

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清除、處理。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管理需求設置前項污染物之收受設施及為必要之處理,並得收取處理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擬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對所轄港口收受及處理污染物之數量,應分別作成紀錄及保存,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紀錄。


(B)海巡人員應檢查該船船載丙類物質之海洋棄置許可是否在海洋委員會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未經許可應即蒐證、調查後函送主管機關查處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C)依規定應於海洋棄置物裝船或出港 48 小時前,將棄置物質數量、海上棄置船舶名稱、航程、棄置作業區域及時程,通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

 

(D)海巡人員登船後應檢查該船的航行紀錄簿、油料紀錄簿、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排放紀錄、貨載紀錄、船上航跡紀錄與電子海圖等資料,經查證海洋污染屬實並處以 罰鍰者,該船船員(檢舉人)可獲檢舉獎金

第 64 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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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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