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授權乙為代理人,由乙代為與丙協議及締結房屋買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約時,甲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B)乙受甲之授權後,得再另受丙之授權,同時代理甲、丙締結買賣契約
(C)乙死亡時,代理權消滅,不能為繼承之標的
(D)乙不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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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285), C(2300), D(146), E(0) #982490
統計: A(377), B(285), C(2300), D(146), E(0) #982490
詳解 (共 9 筆)
#126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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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05
(A) 第 355 條
I買受人 (乙為甲的代理人) 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丙)不負擔保之責。
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B)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C)民法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D)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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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66
(C)民法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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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931
(A)民法第355條第1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民法第105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
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
其事實之有無,
應就代理人決之。
代理人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結時,
甲不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B)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
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
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故乙未經甲之許諾,不得雙方代理。
(D)民法第104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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