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授權乙為代理人,由乙代為與丙協議及締結房屋買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約時,甲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B)乙受甲之授權後,得再另受丙之授權,同時代理甲、丙締結買賣契約
(C)乙死亡時,代理權消滅,不能為繼承之標的
(D)乙不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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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285), C(2300), D(146), E(0) #982490

詳解 (共 9 筆)

#1266107

第 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 105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第 106

 

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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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05

(A) 355

I買受人 (乙為甲的代理人) 於契約成立時,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B) 106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C)民法第 550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D) 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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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66
(C)民法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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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447
A.355買受人知有瑕疵,出賣人不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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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690
to3F~~~~105條<乙對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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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664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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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144
(C)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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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700
請問a是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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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931
(A)民法第355條第1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民法第105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
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
其事實之有無,
應就代理人決之

代理人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結時,
甲不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B)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
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
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故乙未經甲之許諾,不得雙方代理。
 
(D)民法第104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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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30655
未解鎖
甲:授權人   乙:代理人  丙: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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