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稅法第 13 條就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2 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 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5 年內為之
(B)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由海關人員至 其場所調查,但不得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
(C)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但不包括個人
(D)海關執行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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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關稅法》中「事後稽核」制度...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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