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關稅法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免徵關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核 辦期限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B)原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核辦。申請核辦時應檢具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
(C)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 1 年為限
(D)申請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 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之貨物進口時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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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稅法第 51 條第1項有關課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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