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 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 期間延長之規定
(D)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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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 C(27), D(4), E(0) #370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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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244
(B) 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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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 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 期間延長之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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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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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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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 條 1.以日、星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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