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民居住、遷徙、行動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非經許可一律不得入境
(B)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毋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
(C)新聞採訪者在公共場域對他人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並不構成對他人行動自由之侵擾
(D)警察實施臨檢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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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06), C(288), D(3095), E(0) #2781031

詳解 (共 3 筆)

#5118365
(A)J558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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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723

D
釋字535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 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 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 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 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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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345

現實生活中哪個人有做到D

認為可疑不就可以攔車盤查嗎?

不然毒販或通緝犯是怎麼抓到的

而且制服在身

不就無須再出示證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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