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財產權特別犧牲?
(A)主管機關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地下埋設設施物
(B)主管機關擬訂都市計畫,將私人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C)法院將某筆私人土地認定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D)主管機關禁止地主於騎樓擺設攤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3), B(100), C(85), D(2594), E(0) #2781032
統計: A(833), B(100), C(85), D(2594), E(0) #2781032
詳解 (共 5 筆)
#5758654
求解這題有更白話的解法嗎
5
1
#6131201
特別犧牲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關於形成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有認爲:
(一)如對財產權之侵害已屬完全剝奪所有權,或其限制已使所有權本來之效用已無從發揮,形成剝奪時,即構成特別犧牲;
(二)如對所有權之限制未達前項之程度時,則依限制目的可再分爲:
1.爲增進公益之積極目的所爲之偶然的、外在的侵害應認爲構成特別犧牲;
2.但若爲防免災害之發生而對財產權之使用加以限制,則屬內在於財產權之社會制約,並未構成特別犧牲者。亦有主張應引進美國法之「管制準徵收」及「占有準徵收」理論,以爲判斷者。另,有認爲其判斷,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就具體狀況,公正合理的判斷之;或謂其並非單一標準所能解決,應就個別不同情形,綜合檢視財產權所受限制之嚴重程度、時間長短,以判斷是否形成特別犧牲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