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應交付懲戒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業務上涉及侵占、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正由法院審理中,尚未判刑確定者
(B)逃漏稅捐,正由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中者
(C)記帳士經登錄後,尚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因特殊原因而開始執行業務,事後已立即補申請加入記 帳士公會
(D)記帳士證書遺失已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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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38), C(793), D(85), E(0) #2525544
統計: A(172), B(238), C(793), D(85), E(0) #2525544
詳解 (共 4 筆)
#4547780
記帳士法 第26條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
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
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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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255
A:要判決確定
B:要處分有案
C;正確
D:非懲戒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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