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被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處
(A)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B)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並罰鍰3,000元
(C)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D)沒入其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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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40), C(104), D(17), E(0) #1225787

詳解 (共 2 筆)

#1525811

63-1條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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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 63-1 條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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