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同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
(A) 2年內經吊扣牌照1次
(B)2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
(C)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
(D)3年內經吊扣牌照3次,再違反同規定者,吊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條
統計: A(41), B(58), C(435), D(83), E(0) #1225790
詳解 (共 3 筆)
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宣導專區
■ 改裝排氣管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4、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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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 2011/5/16 14:11
- 資料檢視: 2017/4/26 09:11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法規名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