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依規定均有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
(A)各自繼續處理,不受影響
(B)由受理在後的機關管轄
(C)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D)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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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6), C(1220), D(38), E(0) #705439

詳解 (共 1 筆)

#5623722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均有管轄權時:先受理>協議定之>共同上級指定>各自上級協議定之 
引用法規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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