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務員為保持公正清明,固應避免不當關說,但仍應有正確觀念與作法,下列何者為不正確的觀念?
(A)職務上有必要時,仍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的接觸
(B)無論有無必要,均不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的接觸
(C)與當事人為程序外的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D)程序外接觸如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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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163), C(99), D(30), E(0) #705441

詳解 (共 2 筆)

#1625539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A)選項是對的。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2 項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C)選項是對的。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3 項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D)選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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