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將勞力士錶一只交給乙,向乙借款一萬元,作為擔保標的物,若清償日屆至,甲未還款,乙可行 使下列何種權利?
(A)典權
(B)抵押權
(C)權利質權
(D)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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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4), C(38), D(726), E(0) #908225

詳解 (共 6 筆)

#3048486

權利質權

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

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

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之清償,甲以其對丙之二百萬元債權,設定質權予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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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479

民法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

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

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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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822
1.普通抵押權: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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