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占有,下列何項並非善意受讓之構成要件?
(A)標的物為動產
(B)取得人須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
(C)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之占有人
(D)原物主不得行使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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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8), C(114), D(448), E(0) #908228

詳解 (共 5 筆)

#1242528

民法

第948條(善意受讓)

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A、B、C

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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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198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1)出讓人無處分權;(2)買受人為善意;(3)合理價格轉讓;(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

由此可知,僅是單純占有並不構成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條件,還必須要經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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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523

D:原物主【不得】行使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應為"原物主【】行使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民法

第942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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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214
為什麼答案不是A?
動產跟不動產不是都可以善易受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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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808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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