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對於司法審判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
有其自主性
(B)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C)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國家政策為目標;最高司法機關為達成
上述司法行政監督目的,有權發布命令限制法官審判權
(D)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
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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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08), C(4346), D(507), E(0) #1552469
統計: A(32), B(108), C(4346), D(507), E(0) #155246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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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0 號::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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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國家政策為目標;最高司法機關為達成 上述司法行政監督目的,有權發布命令限制法官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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