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基金合併核准後,投信事業應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之事項,何者有誤?
(A)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B)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C)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五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
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D)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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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99), C(1900), D(90), E(0) #1867878
統計: A(109), B(199), C(1900), D(90), E(0) #1867878
詳解 (共 3 筆)
#3697228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5條
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
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七、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明。
九、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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