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股票有設定質權者,應如何處理?
(A)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每月一日前,將前一個月持股設質
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並公告
(B)公司負有監督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一旦有出質情事,公司應
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C)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之
(D)公司應監督並督促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將其持有之股票
出質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