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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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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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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年份:
11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5.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期貨公會。該重大影響受益人 權益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B)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變更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C)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D)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移轉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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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a41y621
B1 ·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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