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A)上級機關
(B)主管機關
(C)機關首長
(D)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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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0), C(12), D(3), E(0) #3331413

詳解 (共 3 筆)

#6316450
政府採購法§50:   1. 投標廠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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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510
政府採購法 第50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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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737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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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2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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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50條 2.決標或簽約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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