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那些得使用警棍制止之情形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A)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
力執行
(B)執行搜索、扣押勤務須以強制力執行
(C)執行拘提、羈押及逮捕須以強制力執行
(D)疏導群眾
須執行禁止通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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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90), C(182), D(2799), E(0) #3218299
統計: A(285), B(190), C(182), D(2799), E(0) #3218299
詳解 (共 3 筆)
#6065334
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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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1項之情形: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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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拉基口訣是:非常騷 脫人防裝 胸針衣(兇偵依)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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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疏導群眾須執行禁止通行時。就法條文意理解,頂多符合本法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故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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