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
之物品,違者應如何處理?
(A)依警職法第 21-22 條規定先行扣留處理
(B)依社維法第 63 條規定查扣沒入
(C)依集遊法第 33 條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D)依刑法違禁物規定扣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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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27), C(2733), D(66), E(0) #3218302
統計: A(238), B(327), C(2733), D(66), E(0) #3218302
詳解 (共 4 筆)
#6079031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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