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時,下列對第三人之處置何者不正確?
(A)可支給第三人需要的工作費用
(B)要求第三人提供其個人資料
(C)查核第三人的合作意願及其動機
(D)由專責人員對第三人實施個別有關蒐集資料事宜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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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618), C(11), D(56), E(0) #2545979

詳解 (共 4 筆)

#5319194

選項A

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選項B
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選項C
第 3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合作意願及動機
 
選項D
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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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765
必要 非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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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12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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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913

這題B真的看不懂欸

第三人還是要給警察其個人資料吧
只是只能用代號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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