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
(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
(C)1,500元以上至3,000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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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224), C(1419), D(0), E(0) #3175839

詳解 (共 1 筆)

#598146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
1.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1,500~3,000元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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