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二個類似事項,法律僅對其一有規定,對另一卻未規定,若認二者應獲得相同之結
果時,可採取下列何項解釋方法,以填補法律規定之缺漏?
(A)補正解釋
(B)當然解釋
(C)類推解釋
(D)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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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50), C(1361), D(57), E(0) #1503452
統計: A(82), B(50), C(1361), D(57), E(0) #1503452
詳解 (共 1 筆)
#2479214
(A)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B)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
(D)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取自:台長的法政教學網 http://blog.xuite.net/jyfd/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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