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定名為:
(A)廳
(B)科
(C)處
(D)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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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9), C(687), D(190), E(0) #24737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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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局、處、委員會。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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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50

§62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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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5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 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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