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處分提起之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臺北市政府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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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394), C(214), D(38), E(0) #156993

詳解 (共 3 筆)

#445997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處分提起之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臺北市政府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行政院 ~解析:
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另外補充資料[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臺北市政府所轄組織,在市長及副市長之下,設有18局5處8委員會;另有公務人員訓練處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捷運公司、12區公所直屬機關(機構)
處、內部單位 委員會 直屬機構

~補充相關考題:
Q1. 稅捐稽徵機關,向土地所有人甲徵收土地增值稅,甲不服,應採取下列何種法定救濟程序
(A)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B)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訴願────>(B)
~解析:答案是(B)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訴願
為何是(B)?
請見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處的上級機關是誰?
皆屬各縣(市)政府所轄也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
~訴願法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提起之處置)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Q2.人民不服鳯山市公所與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A)
(B)高雄市政府
~解析:依訴願法第6條: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鳳山市公所上級-- 高雄縣政府  高雄市環保局上級 --高雄市政府
二者共同上級---行政院環保署
~訴願法第 6 條(對共同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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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351

地方政府機關組織準則5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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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處,可以是一級[機關]or二級[機關]

縣市之[處],依上面法規,則為[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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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內部單位)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為處者,得維持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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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270

如果民眾對環保局的處分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訴願書可以寄送至原處分機關(環保局)轉呈,或直接寄給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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