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登記以何者為申請人?
(A)當事人之一方
(B)男方當事人
(C)女方當事人
(D)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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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 C(0), D(616), E(0) #14730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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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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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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