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為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地方制度法規定有相關之配套或過渡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鄉(鎮、市)長得以政務人員方式任用為區長
(B)原鄉(鎮、市)民代表可受聘任為區民代表
(C)由山地鄉改制之區,其區長得為山地或平地原住民
(D)已連任二屆之原鄉(鎮、市)長不得進用為區長
統計: A(175), B(201), C(193), D(702), E(0) #2129240
詳解 (共 8 筆)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C)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
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
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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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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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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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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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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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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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區長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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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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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區政諮詢委員 |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期滿不再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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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
請問B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