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要求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應:
(A)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B)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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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393), C(310), D(48), E(0) #1858317

詳解 (共 4 筆)

#4196797
第 66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
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
定處罰之。
第 4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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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990
第 66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
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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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575
第66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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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873
就業服務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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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83634
未解鎖
題目問的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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