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核定、公告實施及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0 日內公告實施
(B)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應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 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60 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 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C)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D)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於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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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8), D(4), E(0) #3674716
統計: A(3), B(3), C(8), D(4), E(0) #3674716
詳解 (共 2 筆)
#7149646
法規名稱:國土計畫法
第 12 條
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
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
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
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結
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
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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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
,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
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
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
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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